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推动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价格保持在合理水平”,这是全面深化改革、保障粮食安全的又一重大部署。
粮食价格保持在合理水平,有利于保障农民种粮收益、调动种粮积极性,种粮收益稳定农民才有动力加大生产投入、装备新型农机,才有更强的粮食生产能力;有利于激活市场、盘活产业链,合理的粮食价格能兼顾多方利益,为粮食产业链各环节主体提供稳定的市场预期,是粮食产业链稳定的黏合剂;有利于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粮食价格形成机制市场化是改革向纵深发展的“硬骨头”,将推动农业领域特别是粮食领域改革向前迈进一大步,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添砖加瓦。
● 粮食价格合理水平的内涵与分析
西方经济学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均考虑商品生产的成本和合理收益,粮食价格下限覆盖生产资料成本才能使粮食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不中断,上限则应考虑到产业链下游对上游价格的承受度,确保生产者利润在合理区间。因此,粮食价格的合理水平应介于粮食生产成本与成本加一定利润之间。基于此,粮食价格合理水平的下限是成本,上限则根据不同的收入目标进行界定。从公平角度,雇工的劳动日工价反映了种粮农民家庭用工的机会成本,种粮农民应该获得同雇工相近的劳动回报率;从收入差距角度,要保证种粮收入达到城镇职工的收入水平。
当前总体来看,大部分时候种粮农民收入能够覆盖成本,但并不稳定,与雇工工资水平或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差距较大。理想状态下,劳动者可以在不同工作中平滑转换,以获得更高的收入,但在实践中,工作转换存在交易成本,所以这种无缝对接的转换几乎不存在,所以我们分别考虑种粮农民同雇工、城镇居民的收入差距,既存在粮食售出价格个别年份无法覆盖总成本的情况,更无法达到与雇工工资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匹配的水平。
● 粮食价格保持在合理水平的着力点
推动粮食价格保持在合理水平,不仅需要转变思维,还要抓准着力点,在粮价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情况下,要明确粮食价格对经济作物价格、生产资料价格、整体物价等的传导影响,明晰粮食价格与种粮积极性和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的关系。
一是粮食价格与经济作物价格的平衡性。粮食安全是基础,必须优先保证稳定的粮食种植决策,把握好粮食价格与经济作物价格的平衡点,推动生产要素有效配置到粮食生产中。
二是粮食价格和生产资料价格的联动性。生产资料价格上涨带动粮食价格上涨,粮价上涨也往往引发生产资料价格的连锁反应,粮价和生产资料价格的联动关系使种粮农民很难分享到粮食价格上涨的红利。因此,仅通过调控粮食价格难以实现种粮农民收益保障,还需要同步推动粮食生产要素价格合理化。
三是明晰粮食价格和整体物价的同步性。粮食价格与整体物价的传导关系复杂,学界和社会对于粮食价格上涨存在一定顾虑。但合理水平的粮食价格对于维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和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粮食价格随市场供求变化有涨跌。
四是明晰粮食价格与种粮积极性的互动性。粮食价格保持在合理水平是保障农民种粮积极性的关键,粮食价格变动使种粮农民调整粮食供给,粮食供需关系变化影响粮食价格,循环往复,粮食价格和种粮积极性相互牵制。
五是明晰粮食价格与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的一致性。价格、补贴、保险“三位一体”,三项措施相互补充,其中价格应当被赋予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的核心地位。
● 粮食价格保持在合理水平的机制构建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有效结合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的功能,从体制、机制上进一步推动完善。
要高度重视价格信号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引导作用。只有价格合理才能激发市场活力,要充分认识合理的粮食价格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让粮食价格真实体现粮食市场供求关系和生产成本。
要灵活运用市场化工具调控粮食生产。加快粮食领域市场化改革,构建粮食统一大市场,要素资源和产品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灵活应用储备、期货、保险等市场化工具,推广“保险+期货”模式,保障种粮农民收益稳定。
要加快发展粮食加工产业。粮食产能提升大有希望,但更需要生产能力与产业发展水平同步提升,这既是对“原字号”产品销售的调节,还能把增值收益留在产地。对优秀的粮食加工企业开展粮食收购贷款服务,促进粮食收储市场化,增加市场主体收粮、储粮积极性,促进价格市场化形成,减轻政府储粮负担。
要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双向互动破除垄断。鼓励形成多元主体主导的市场化粮食购销体系,构建渠道稳定、运行规范、方便农民的新型粮食收购网络体系,提升大中小粮食经营主体服务种粮农民的能力。鼓励民营企业充分参与到良性竞争中,壮大社会化收储力量,同国有企业互为补充。
要防止外部传导的输入性风险。重点防范化解粮食进口风险,优化粮食进口格局,维护长期良好的贸易伙伴关系,加强粮食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在进口粮食价格倒挂背景下,发挥行业协会“自律”管理功能,结合国家粮食产销形势,减少非必要进口。